(2013)小公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梁离柳煤焦有限公司、王治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离柳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公催字第18号申请人吕梁离柳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治平,总经理。申请人吕梁离柳煤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2181035,出票人为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出票日为2012年7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吕梁离柳煤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晓彩审判员 刘燕玲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