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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公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梁离柳煤焦有限公司、王治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离柳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公催字第18号申请人吕梁离柳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治平,总经理。申请人吕梁离柳煤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2181035,出票人为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出票日为2012年7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吕梁离柳煤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晓彩审判员  刘燕玲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