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68号原告魏某。被告李某。原告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杜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亦不能查实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