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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许国敏与蒋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敏,蒋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590号原告:许国敏。被告:蒋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敏诉被告蒋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敏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国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许国敏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