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邑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刚林,游相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邑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沈刚林。委托代理人陈晓平(特别授权),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相和。原告沈刚林与被告游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成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刚林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平、被告游相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刚林诉称,2012年1月14日,被告游相和以邀请原告沈刚林入伙参与拆迁工程的名义收取原告沈刚林现金人民币220000元。后被告游相和未实际让原告沈刚林入伙,并退还原告沈刚林人民币120000元,2013年1月16日,向原告沈刚林出具100000元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013年2月底前归还。逾期,被告游相和未归还欠款。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罚息5000元。被告游相和辩称,2012年1月14日,原告沈刚林自愿入伙拆迁,给付现金220000元,向原告沈刚林出具收据一份,但220000元是入伙股金,不是借款,如果有损失,应该大家一起承担。100000元的欠条是在原告沈刚林的威胁下出具的,出具欠条后,原告沈刚林邀约他人在双流彭镇对被告游相和进行殴打,要求原告沈刚林承担伤害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4日,被告游相和收取原告沈刚林现金220000元,出具收条一张。双方并未签订合伙协议,原告沈刚林未实际入伙,后经原告沈刚林催收,被告游相和退还原告沈刚林现金120000元,并于2013年1月16日,向原告沈刚林出具100000元欠条一份,承诺在2013年2月底前归还,但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沈刚林的陈述、被告游相和2012年元月14日出具的220000元收条、2013年1月16日向原告沈刚林出具的100000元欠条等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沈刚林要求被告游相和支付欠款1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沈刚林要求被告游相和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该款并无利息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游相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刚林欠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沈刚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游相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