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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恒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恒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23-3号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委托代理人:徐伟。被告:杭州恒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利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半收取1207元;财产保全费1485元,合计2692元,由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坚儿审 判 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李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