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吉海军与顾厚波、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海军,顾厚波,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55号原告吉海军。被告顾厚波。被告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海军与被告顾厚波、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陶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窦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