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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吉海军与顾厚波、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海军,顾厚波,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55号原告吉海军。被告顾厚波。被告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海军与被告顾厚波、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陶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窦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