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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付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23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某,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户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于调解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折价款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李熹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