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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行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迈德思客快餐店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渭城区迈德思客快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行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迈德思客快餐店。负责人姚某某,业主。本院在执行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迈德思客快餐店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咸阳市渭城区迈德思客快餐店已向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2013年11月13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咸渭人社监罚字(201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康审 判 员  段存禄代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丽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