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1-04-01
案件名称
张君、王兴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君;王兴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保字第13号申请人张君,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王兴涛,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人张君因与被申请人王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王兴涛所有的豫G×××××号轻型普通货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君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兴涛所有的豫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啸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