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兰保贞与李世聪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保贞,李世聪,李淳,李悦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564号原告:兰保贞,女,1939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继文,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景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世聪,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李淳,女,1966年2月7日出生。被告:李悦琦,女,1970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文阁,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兰保贞诉被告李世聪、李淳、李悦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子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保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继文,被告李世聪、李淳及被告李悦琦的委托代理人郭文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保贞诉称:原告与被告李世聪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李淳、李悦琦系母女关系。位于本市东城区交道口×房屋3间系原告与被告李世聪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6月,原告得知被告李世聪将上述3间房屋中的2间分别赠与被告李淳、李悦琦。原告对该赠与行为毫不知情,现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李世聪与被告李淳、李悦琦的赠与合同无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李世聪表示原告当时确不知晓赠与一事,相关手续为被告一人办理,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淳辩称:1、1999年11月,被告李世聪及被告李淳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及受赠公证,后被告李淳取得位于本市东城区×号房东数第1间房屋的所有权证。2000年该地区拆迁,现受赠房屋已不存在,被告李淳取得位于本市东城区×号安置房屋1间;2、原告当时知晓赠与一事,被告李世聪的赠与书中亦写明系与原告协商一致后自愿无偿赠与;3、被告李世聪名下的原3间房屋系李世聪之母张×赠与给李世聪,为李世聪的个人财产,并非兰保贞与李世聪的夫妻共同财产;4、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对赠与进行了公证,原告应起诉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综上,被告李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悦琦辩称:被告记不清是否取得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亦记不清是否进行了拆迁安置,服从法院的判决,愿承担法律后果。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世聪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李淳、李悦琦系母女关系。1998年,经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被告李世聪获得其母张×赠与的位于本市东城区×号4号、5号房屋(共计3间)。1999年11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作出(99)京东证内字第5460号公证书,对被告李世聪的《赠与书》进行了公证,《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我根据京房权证东私字第027**号,是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号房产三间的所有人,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父女关系。我经与配偶兰保贞协商一致后自愿无偿将房产中的(房号5)二间瓦房中东数第一间赠女儿李淳;东数第二间赠女儿李悦琦”。同日,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作出(99)京东证内字第5461号公证书及(99)京东证内字第5462号公证书,对被告李淳及李悦琦的《受赠书》进行了公证,被告李淳及李悦琦表示接受被告李世聪的赠与。后被告李世聪取得本市东城区×号4号房屋的所有权证,被告李淳取得5号房屋的所有权证,被告李悦琦取得8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后该地区拆迁,三被告名下的原房屋已不存在。庭审中,原告称在被告李世聪办理赠与时,其并不知情,涉诉3间房屋为其与被告李世聪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世聪超出自己所有的份额处分共同财产,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相关规定,故该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再查,原告兰保贞与被告李世聪原居住本市东城区×号5号房东数第二间,拆迁后共同居住在位于本市东城区×号安置房屋内。原告坚持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认定赠与合同无效。上述事实,有(99)京东证内字第5460号公证书,(99)京东证内字第5461号公证书,(99)京东证内字第546,2号公证书,《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李世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36号房屋2间经公证赠与被告李淳、李悦琦,该赠与系被告李世聪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兰保贞与被告李世聪系夫妻关系,在房屋赠与及拆迁安置后一直共同居住,对赠与一事理应知晓。其以对被告李世聪赠与房屋不知情,李世聪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保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兰保贞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子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