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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女,杂工,现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汉族,渔民,现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经法院劝解,其决定再慎重考虑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