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美莹与简欣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莹,简新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林美莹,女,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简新同,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莹诉被告简新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莹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林美莹负担。审判员 陈长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剑峰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