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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华顺、郑义苗与孙典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顺,郑义苗,孙典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李华顺,现住安图县。原告郑义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典和,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顺、郑义苗与被告孙典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顺、郑义苗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顺、郑义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