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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李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