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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王兰彬与柴贵现、张仁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彬,柴贵现,张仁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兰彬,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李自军,平乡县丰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贵现,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仁平,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王兰彬诉被告柴贵现、张仁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兰彬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兰彬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兰彬负担。审判长  王赞改审判员  梁春平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