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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慎阿利与周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慎阿利,周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84号原告:慎阿利。委托代理人:陈守芳。被告:周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慎阿利与被告周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慎阿利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慎阿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慎阿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慎阿利负担。审判员  胡小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