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慎阿利与周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慎阿利,周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84号原告:慎阿利。委托代理人:陈守芳。被告:周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慎阿利与被告周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慎阿利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慎阿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慎阿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慎阿利负担。审判员 胡小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