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肖国良与马斌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良,马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22-1号申请执行人肖国良,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马斌,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4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5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共计35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50元(以35000元为基数,自调解书生效日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425元,以上款项合计399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斌银行存款399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