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新迎、李峰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销售分公司、临泉县牛东京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迎,李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销售分公司,临泉县牛东京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0007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迎,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销售分公司。负责人关耀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牛东京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牛银中,临泉县牛东京汽车修理厂业主。本院在执行李新迎、李峰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销售分公司、临泉县牛东京汽车修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民一终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确认临泉县牛东京汽车修理厂赔偿李新迎、李峰财产损失55533.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的(2010)阜民一终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鸣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