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326号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寿林,总经理。被告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伟,总经理。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晓礼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