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宏涛诉被告正宁县城市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涛,正宁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941号原告郭宏涛,男。被告正宁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东学,该局局长。原告郭宏涛诉被告正宁县城市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宏涛诉称,2013年5月14日上午8时许,我舅父宋某将一桶泔水提到路边一污水坑处刚放好,被正宁县城管局局长石东学看见,石东学不问青红皂白就辱骂呵斥,我便上前好言相劝,石东学根本不听劝,并叫其下属十几个人将我强行拉上城管局面包车,拉到城管局院子里,随即又将我暴力抬上城管局办公楼二楼大队长办公室,进去后石东学即朝我猛击一拳,之前的十几个人即对我拳打脚踢,致我受伤,现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8299元及后续治疗费;2、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533.5元,住宿费125元,总计6258.50元;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正宁县城市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原告倾倒泔水并与之发生争执,原告认为被告在执法活动中,非法侵害了其人身权,原告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现原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宏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郭宏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