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理平、曹洪初与被执行人刘永连、北海市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薛理平,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号***室。申请执行人曹洪初,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号。委托代理人杨真杰,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是申请执行人薛理平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刘永连,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号。被执行人北海市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理平、曹洪初与被执行人刘永连、北海市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李志德审判员 叶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集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