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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64)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花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