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红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澧县某村民委员会与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官垸乡幸福桥村村民委员会,周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红初字第931号原告澧县官垸乡幸福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振华,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某,男,务农,住澧县官垸乡幸福桥村。委托代理人贺平,澧县红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官垸乡幸福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官垸乡幸福桥村村民委员会以原、被告已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官垸乡幸福桥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官垸乡幸福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澧县官垸乡幸福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程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