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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海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海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贾宝平,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