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海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海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贾宝平,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