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靳某与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靳某,农民。被告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