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吴乃喜与林治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乃喜,林治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吴乃喜。委托代理人王生齐。被告林治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乃喜诉被告林治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乃喜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乃喜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乃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