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冬冬与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冬,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陈冬冬,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冬诉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冬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冬冬负担。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