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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7月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韩玉成,龙潭区大口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杨木林场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夏广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