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初字第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苏XX、廖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502号原告苏XX。委托代理人唐君祥,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XX。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诉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XX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