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新慧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慧,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67号申请人王新慧,女。被执行人张军,男。本院在执行王新慧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0)三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张军无能力履行义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