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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湖南省泰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宁县金石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泰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宁县金石镇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湖南省泰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五一村B1栋505.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经理。被告新宁县金石镇卫生院,住所地:金石镇解放路70号。法定代表人罗钻亮,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泰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宁县金石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泰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泰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泰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湖南省泰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廉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将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