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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甲、陈××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陈××,蔡××,黄乙,王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初字第190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甲。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违反《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的暂行规定》,于2001年12月28日被行政拘留15天,2002年1月9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03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9年2月20日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0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蔡××。因嫖娼,于1997年4月12日被行政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1999年3月15日被行政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乙。因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甲。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3月13日被行政罚款3000元,于2009年2月20日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陈××、蔡××、黄乙、王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陈××、蔡××、黄乙、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年底左右,被告人黄甲、蔡××、陈××结伙娄芙蓉(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区××街道××市××旁××棋牌室包厢内,纠集王乙等人以“小九点”形式赌博,共组织聚众赌博3场。抽头获利3万元,被告人王甲负责为赌场望风。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黄甲结伙娄芙蓉、吴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区××街道××市××旁××棋牌室包厢内,纠集吴某甲、郁某、吴某乙等人以“小九点”形式赌博,共组织聚众赌博5场,抽头获利5万元,被告人黄乙负责为赌场望风。案发后,被告人黄乙、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甲、蔡××、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和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甲退缴赃款64350元,被告人蔡××退缴赃款14850元,被告人黄乙退缴赃款500元,被告人王甲退缴赃款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陈××、蔡××、黄乙、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甲、郁某、吴某乙、王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退赃票据,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甲、陈××、蔡××、黄乙、王甲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蔡××、王甲的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陈××、蔡××、黄乙、王甲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甲、陈××、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乙、王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黄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甲、蔡××、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有犯罪前科、违法劣迹,被告人蔡××、王甲有违法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甲、蔡××、黄乙、王甲已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蔡××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黄甲蔡××、黄乙、王甲已退缴在案的赃款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