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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朱婵婵与韩金涛、朱秀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婵婵,韩金涛,朱秀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422号原告朱婵婵。被告韩金涛。被告朱秀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开发区火炬路中段路北。代表人:李瑞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洁,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婵婵诉被告韩金涛、朱秀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婵婵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婵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翠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