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达春、陈大丙与被上诉人冯春全、福建省古田县正红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达春,陈大丙,冯春全,福建省古田县正红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达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大丙,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春全,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古田县正红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法定代表人黄传钰,董事长。上诉人刘达春、陈大丙因与被上诉人冯春全、福建省古田县正红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审被告冯春全送达起诉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田县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古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余梓安代理审判员 陈富强代理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