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电器总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电器总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3号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何航,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电器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黎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电器总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1)海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李志德审判员 叶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集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