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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怡愉与姚启发、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愉,姚启发,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王怡愉。被告姚启发。被告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原告王怡愉诉被告姚启发、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怡愉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怡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愉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怡愉承担。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雪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