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珍梅与被执行人王丽岳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66-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韩某支付赔偿款70898.75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90元(以7089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57.50元、执行费964元,以上款项合计7471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74710.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