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朱嘉伟与李政德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嘉伟,李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朱嘉伟,男,199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被执行人李政德,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本院在执行朱嘉伟与李政德抚育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牟大民初字第167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