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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与被执行人覃美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平,覃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平。被执行人覃美洁。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与被执行人覃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3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欠款本金14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24514.56元,利息计算起止时间从2006年9月至2013年1月止,已支付的利息4350元应予扣减;承担诉讼费700元,保全费420元。本次申请执行人李世平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覃美洁在河池市金城江区XX局的退休工资16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覃美洁承担。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4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