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与被执行人覃美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平,覃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平。被执行人覃美洁。申请执行人李世平与被执行人覃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3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欠款本金14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24514.56元,利息计算起止时间从2006年9月至2013年1月止,已支付的利息4350元应予扣减;承担诉讼费700元,保全费420元。本次申请执行人李世平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覃美洁在河池市金城江区XX局的退休工资16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覃美洁承担。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4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