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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朱鑫杰、朱应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朱鑫杰,朱应甫,朱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182-1号原告:李小平。诉讼代理人:李效德。被告:朱鑫杰。诉讼代理人:魏芳芳,山东省莱芜莱城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应甫,系被告朱鑫杰之父。被告:朱玉明。诉讼代理人:朱晓敬,山东省莱芜莱城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与被告朱鑫杰、朱应甫、朱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平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审 判 长  谷 月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人民陪审员  唐光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