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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毛天花与金华市新时代服装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天花,金华市新时代服装市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毛天花。被告金华市新时代服装市场。法定代表人吴苗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天花与被告金华市新时代服装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天花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天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