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林立华与王传旺、陶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传旺,林立华,陶香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传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立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佳,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陶香香。上诉人王传旺因与被上诉人林立华、原审被告陶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王传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传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传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罗奇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