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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根平诉李金卫、高建勋、赵东、盛庆军、赵书贵、河南瑞东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根平,李金卫,高建勋,赵东,盛庆军,赵书贵,河南瑞东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168-1号原告:孙根平,男,汉族。被告:李金卫,男,汉族。被告:高建勋,男,汉族。被告:赵东,男,汉族。被告:盛庆军,男,汉族。被告:赵书贵,男,汉族。被告:河南瑞东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孙根平诉被告李金卫、高建勋、赵东、盛庆军、赵书贵、河南瑞东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根平同被告盛庆军达成了协议,盛庆军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60000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根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孙根平承担。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启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