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根平诉李金卫、高建勋、赵东、盛庆军、赵书贵、河南瑞东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根平,李金卫,高建勋,赵东,盛庆军,赵书贵,河南瑞东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168-1号原告:孙根平,男,汉族。被告:李金卫,男,汉族。被告:高建勋,男,汉族。被告:赵东,男,汉族。被告:盛庆军,男,汉族。被告:赵书贵,男,汉族。被告:河南瑞东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孙根平诉被告李金卫、高建勋、赵东、盛庆军、赵书贵、河南瑞东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根平同被告盛庆军达成了协议,盛庆军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60000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根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孙根平承担。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启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