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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博旸申请执行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旸,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李博旸,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李博旸申请执行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2)河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