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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常贯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伟,常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7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伟,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常贯成,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李志伟与常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志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确认,常贯成偿还李志伟人民币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贯成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