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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佟强与北京京莘相融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强,北京京莘相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14号原告佟强,男,1980年4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京莘相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176号。法定代表人张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强诉被告北京京莘相融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强撤回对被告北京京莘相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