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林虎与被告杨东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虎,杨东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06号原告:李林虎,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旭,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寄东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虎与被告杨东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虎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退还原告李林虎。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