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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林虎与被告杨东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虎,杨东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06号原告:李林虎,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旭,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寄东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虎与被告杨东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虎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退还原告李林虎。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