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玉会与雷云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会,雷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朱玉会,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云锋,又名雷锋,男,汉族,下岗工人。本院在执行朱玉会与雷云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