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冉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冉某某,女,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因被告苟某某现在无法联系,原告想与被告取得联系后再行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