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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冉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冉某某,女,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因被告苟某某现在无法联系,原告想与被告取得联系后再行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