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1288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林超,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威芳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